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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业安全警示中国  二、反垄断 产业安全的助推器   三、技术创新是最佳防御手段  四、外资控制产业命脉的三种武器  五、发达国家产业安全的保护之路


  ○ 总策划 尚鸣
  

  产业安全是一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命脉,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内重要产业的控制力以及保持这类产业平稳、健康、有序地生存、调整与发展的竞争力,是规避、减少或化解不公平竞争,贸易对本国幼稚产业带来的实质损害、威胁或阻碍,实现产业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产业安全是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竞争不可回避的问题。近几年,随着外商直接投资的快速增长和外资并购节奏加快,收购取代投资建厂己成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最重要的方式。跨国公司对中国一些龙头企业实施并购行动,使我国传统的民族产业面临生死存亡的挑战,使我国一些产业内部分工模式、产业链以及相应的产业生态环境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产业安全的高度关注。

  据一份权威研究报告分析,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玻璃行业最大的5家企业已全部合资;占全国产量80%以上最大的5家电梯生产厂家已由外商控股;18家国家级定点家电企业中,11家与外商合资。易出莲花、普尔斯马特、家乐福、沃尔玛在商业零售领域长驱直入,英特尔、微软、IBM控制了计算机行业核心技术,大连电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西北轴承、锦西化机、无锡威孚等制造业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企业无一幸免。软包装产品、感光材料、子午线轮胎、手机等行业,外资均占有绝对垄断地位。而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外资公司的产品已占据1/3以上的市场份额。外资对我国一些产业的重点企业形成了全面的资本和技术控制,中国已然成为国际资本新的冒险乐园。

  产业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更与每个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纵观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有的国家能抓住机遇,迅速步入现代化行列;有的国家经济危机频繁发生,发展缓慢,无不与能否有效维护产业安全密切相关。打着“贸易自由化”旗号的经济大国美国,更把产业安全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还成立了专门的产业安全审查机构,对外资并购进行经济安全审查,去年中海油竞购优尼科、联想收购IBM电脑业务以及阿联酋迪拜公司收购美国六大港口等事件中,收购方都曾受到CFIUS的审查。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的21世纪,产业安全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目前,一些国家由于忽视产业安全,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不仅丧失了经济发展的正常产业链条和产业生态,而且还丧失了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产业和核心技术保持控制权。随着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时期”,各种贸易保护措施和过渡条例的结束,将使上述产业安全问题更加突出。所以如何科学理性地看待外资,如何在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过程中提高产业竞争力,在分享经济全球化好处的同时避免出现产业安全问题,实现后发优势,对于转轨期中国十分重要。

  从我国宏观整体开放水平看,接近60%的贸易依存度、高达10%的FDI资本形成依存度、不到4%的自主知识产权率、接近40%基础能源依存度以及外资对核心产业的高控制率,决定了在全球竞争中容易受到外部的各种冲击,决定了我国经济的脆弱性,而且也决定我国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易受外国经济主体的控制。这些冲击和控制往往直接体现在产业安全上,所以建立健全产业安全损害预警监测机制,打造维护产业安全的防火墙,通过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异常情况的连续性监测,分析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为政府主管部门、产业和企业决策服务,实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是切实维护产业安全的关键。

产业安全警示中国
○ 本刊记者 杨海霞
最近,“产业安全”这个涉及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问题,引起了自上而下的广泛关注,一些并购案甚至因此搁置。
与外国的保护主义相比,中国仍然在尽力地敞开大门。一直以来,中国将钢铁、能源、通讯、金融、交通运输等等领域层层开放,对中国市场虎视眈眈的外资以入股、控股、并购方式纷涌而至。随之而来的,则是许多龙头企业被逐渐控制,有些民族工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逐步消失——这是一个相当危险的信号,长此以往,中国的产业将面临隐患,成为国际产业分工总体格局中打工者的角色。

外资斩首并购响警钟
从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到民营企业的老总,都对这番言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今年三月份,李德水在两会中,提出了对外资垄断性并购我国企业应保持足够关注,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这一新趋势,“如果听凭发展,将十分危险”。
在肯定了要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之后,李德水表示,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活动的目标是必须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未来预期年收益率必须高于15%,如果听凭发展,将十分危险。
继李德水发出要谨慎对待垄断性跨国并购的表态后,全国工商联的提案也指出,为了国家的经济安全,政府对外资并购要有底线。
事件的导火索表面上是美国凯雷收购徐工案。作为中国机械重工的龙头企业徐工在资金压力下,希望将大部分股份卖给美国凯雷。而之前,中国机械重工相当多的企业已经落入外资囊中,这意味着许多军工用途的配件生产很可能将受制于外资。
这件事激起了巨大反响,另一个并购方民营企业三一重工对此非常不满,认为此事有偏向外资歧视内资之嫌。而机械工业协会也表示这已涉及到了国家产业安全的底线。在喧嚣之中,一个专门规范装备制造业的文件下发,而徐工并购案已经上交有关部门待批。
事实上,外资在中国经济中的控制力已经达到了某种令人惊讶的程度:
这些外资频频并购的案例大多分布在盈利能力很好的制造业、流通业以及高科技产业,如汽车、电信、啤酒、饮料、日用品、机械、大型综合超市、医药行业等。
在饮料行业,外资饮料已经占领我国饮料市场90%以上的份额,在洗涤用品市场上,美资宝洁公司如今占有中国洗发品市场60%以上的份额。中国流通领域的零售企业15强中,外资企业占了10强。
当然,如果说这些产业还未涉及国家产业安全的领域,那么机械行业的外资控制力则可以说到了危险的地步:这些企业是国家花费大量投资扶植成长起来的行业龙头企业,存在着大量合资并演变为独资的情况。
比如,轴承行业的西北轴承,化工机械行业的锦西化机,油嘴油泵行业的威孚,电机行业的大连电机,齿轮行业的杭州前进齿轮箱公司以及常州变压器厂、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等——这些在我国制造业中居举足轻重地位的企业,几乎无一幸免,被外资收购。
这些现象背后的隐患是什么呢?早在去年年底国家发改委体改所国有资产研究中心主任高梁就曾发出过警告:“如果听任国家多年培育的骨干企业被跨国公司吞并,我国工业的核心和关键部分被外资控制,国家将失去对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主导权,我国经济独立和政治独立的基础将被侵蚀殆尽”。
国家发改委投资所副研究员罗松山博士表示,可以从过去国外的经验中看到,在政治关系比较紧张的时候,很多外资撤走,如果完全依赖外资的资金技术和管理,那么只能剩下许多空壳企业,倘若涉及到国计民生,结果将更为糟糕。
另外,某些并购行为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因为某些骨干企业在生产民品的同时,还生产军品,外资在做尽职调查时,易获取中国军备的技术机密。
罗松山表示,“目前虽然苏联解体了,意识形态还存在,比如还有很多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样的国际形势下,必须要注意产业安全的问题。
商务部的有关人士称,当前中国尚未出现产业安全问题。但是,罗松山认为,产业安全的问题并不是关注当前显性的问题,或者正常情况下的状况,而是要考虑极端情况。
“如防洪大堤,现时是否安全当然是首要考虑的,在现时安全的情况下我们所要考虑的是将来面对20年一遇、50年一遇甚至百年一遇的洪水时,大堤能够保证是安全的,保证现时安全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关键就是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提高大堤极端情况下的安全度”。

并购屏障缺失,令外资长驱直入
外资所带来的安全威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自身的因素造成的,部分法规对于可能造成产业安全问题的外资并购仍缺乏必要的屏蔽。
这与国际上很多发达国家的做法大相径庭。虽然经济民族主义遭受批评,但是各国都在批评他国的同时,并没有放弃这些保护主义的做法。无一例外的,这些国家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来解决这一类问题。
客观地说,中国在此方面也有政策法规。比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罗松山说,这个目录体现了安全的意识和原则,对维护产业安全有指导思想。
但是,“这与一般的产业安全理念存在着巨大的冲突”,罗松山说。鼓励外资进入的行业恰恰是出于安全目的需要保护的行业。
比如,目录中鼓励投资的,一方面是对产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起重要作用的行业,地方政府以此为依据,鼓励外资企业并购划归地方的行业龙头企业;另一方面是与国计民生有十分紧密联系的石油加工及炼焦业、普通机械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等,也在鼓励范围内。相反,技术落后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则限制外资进入。
此外,《反垄断法》和《国家安全法》等保护产业安全的基本法律体系没有构建起来,“产业安全”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和认证,这些都造成了在法律意义上的屏障的缺失。国家发改委投资所副研究员汪文祥指出,目录所规定的一般是项目层次的,而对于资金进入及外资并购,就没有明确的约束。
而且,在推行实施相应措施时往往屈从各种权力部门的压力,罗说。
对于具体规范外资并购的政策方面,事实上,已经有了一系列法规出台。这些政策实际上为近年来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提供了规范。
2002年末实施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03年初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构成了中国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新政策体系,自此,外资被允许并购国有企业。
去年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今年初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又使得外资在证券市场大并购的政策限制已经大大放宽。
总之,相关部门出于利用外资改组国企的目的,对外资并购内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大开绿灯,对其引发的后果却缺乏足够的预警与监管。
有评论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虽然对并购导致过度集中的审查问题作出了规定,提出防止外资并购造成市场过度集中。但从已经实施的30多个审查案例来看,尚没有运用权力作出禁止合并的决定,而且审查制实际上成了备案制。
目前,商务部确实在制订《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修订稿),但由于需要征求意见的部委较多,这个过程相对较长,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目前还不得而知。

未雨绸缪:专家建言预警机制
“我们需要建立一套产业安全预警机制,就像一个家庭需要有一套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预警机制一样。” 清华大学经济安全研究所所长雷加说。他建议对某些行业和某些国家要特别关注。
在问题提出来的同时,究竟该如何防范于未然,当前专家们还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很显然,这是一个非常复杂、需要制衡的问题,涉及部门设置、部门间协调、中央和地方协调以及立法和执行的各个环节,实施起来不是那么容易。不过显而易见,目前非常有必要未雨绸缪,建立一个适当的保护产业安全的预警机制。
雷加说:“建立这种机制,一是需要考虑我们的产业发展进程,二是需要考虑我们的产业组织特征,三是需要考虑我们的政府组织特别是信息传递机制,四是需要建立一套精干有效的预警咨询组织。这一机制至少应具备三个功能:一是能对各个产业目前的安全状态做出评估,二是能对各个产业未来若干年的安全趋势做出预测,三是要能够及时将相关安全信息传递给我们的企业。从系统结构上看,在国务院层面上,应建立重点产业安全预警机制;在行业层面,应依托各个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安全预警机制。
在行业上,应重点关注石油、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因为这些决定中国发展的能源安全;关注有色金属行业,因为我们某些重要有色矿产资源供给的对外依存度已经很高;关注港口水运产业,因为在该行业我们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已使内资企业的控制力逐渐降低;要关注机械制造业中的龙头企业,防止外资通过并购龙头企业控制某个机械制造行业整个产业链;要关注汽车制造业,因为该产业的本土资本自主品牌竞争力和市场控制力趋弱;要关注高端计算机整机行业,因为它关系到重要部门的信息安全;要关注国内市场需求大的家电、手机、造纸、医药、批发零售业等产业,因为这些产业既关系到国内市场供给的稳定性,又涉及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要关注纺织业,因为该行业是我们的出口大户,中国对外贸易的比较优势相当程度上是纺织业的低成本优势;前述不少产业既关系国计,又关系民生,在这些产业安全上不能有任何大的疏忽。
关于外资的国家分布,应关注来自美国、日本、欧盟三大国家和集团的外资。因为这些国家和集团与中国的贸易量大,贸易摩擦多,且来自这些国家的跨国公司在华战略性并购较为频繁。
国家发改委投资所罗松山:“不主张照搬美国。首先,必须确定一些关键行业的重点企业不能被外资所控制,明确规定这类行业可以适度引进外商绿地投资,但对这些重点龙头企业,决不允许跨国并购。要为自主创新保留产业和企业平台。
其次,大力扶植能同来华跨国公司相抗衡的有一定竞争实力的国民掌控和大型企业集团。要对各主导产业部门的有实力的大企业进行必要的筛选。有计划、有重点地支持和培育一批掌握一定先进技术和生产规模的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要在国民经济重要部门和高盈利部门发展具有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这是我国同国外大资本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展开真正有实力的竞争的有效手段。对国有经济有进有退要正确理解,不应让有竞争实力且盈利的国有企业从一般竞争性领域撤出时将其让给外资企业。
最后,立法最为关键。《反垄断法》针对外资进入产业领域后发生垄断的情况介入监管,属于竞争政策;《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则从规模、资金等方面设置行业准入的标准。
国家发改委投资所副研究员汪文祥:“不主张建立一个所谓的产业安全预警体系,而是设立单个指标,对企业个案进行审查。单项的指标比一套体系更为有效。比如法国的作法是,利用经济手段,在外资企图并购某企业时,将行业内几个企业合并,让外资并购的成本增加,知难而退。这就是对单个企业的控制。对我国而言,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国内控制不是政府控制。比如对企业的管理层在国籍上作出规定。另外,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应当设准入门槛。并在现实运行和未来发展方向上对产业安全进行控制”。
国资委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白津夫:“美国有一个专门的机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来处理外资并购问题,像中海油并购尤尼科失败,就是受到这个机构的反对。如果在全国人大下设一个并购委员会,代表国家对企业并购尤其是国有资产的重大并购,来行使表决权,最具权威性,也能避免部门之间的意见分歧”。

引入外资政策料将转向
“能否走出部门政绩思维,恐怕是我们建立完善的外资并购审查机制的最大障碍,”雷家说。同时,要想改变当前这种状况,必然会触动实力强大的跨国公司的既得利益,罗认为,他们将是强烈的反对者之一。
这番针对产业安全的讨论,激起了对中国多年来积极引入外资政策的负面效应的反思。在不少地方,政府能够吸引多少外资、引入多少世界500强企业是地方官员考核的重要指标。专家认为,这就改善了海外收购者的谈判地位,使他们有能力一再压低收购价格。
而对于企业来说,外资并购能够带来许多好处。一方面可以解决当时一些财务上的问题,另一方面,无需冒险开展自主技术创新,还可以享受到只有外资才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
甚至有少数中国企业高管企图与海外并购者联手上演“外资并购”的双簧,以获取私利。商务部研究院博士梅新育分析,他们通过这种手段把自己管理的公司据为己有,因此会竭力压低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并按照自己默认的接盘者“量身定做”竞购者标准。
这些内在的并购动力,常常会令中央和地方在外资并购的案例中,意见不合。显然,过多的指责地方或企业的行为是没有意义的。罗松山认为,中国的环境正在发生变化,我们的政策应该有所调整。
他表示,多年来,中国为“市场换技术”的引资策略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自1992年提出“以市场换技术”的策略,希望通过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来推动中国工业,尤其是国有工业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成长。
“这在当初对于冲击计划经济体制、封闭式运作模式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尽管成绩斐然,但当时有点“下猛药”的意思.罗松山认为,这种引资策略执行到现在已经产生了极大的负作用,导致了资源错配、加剧了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的问题,挤压了内资企业的生存空间,阻碍了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他说,“这代价太高了”。
如果没有对一些体制的调整,产业安全问题显然不会得到彻底解决。因为必然会在执行的环节中出现问题。
人们猜测,这会不会让决策者重新考虑未来引进外资的某些关键政策,多年来不惜代价引入外资的局面会不会从此逆转?
当然,反思外资作用的目的不是关闭中国市场,而是为了纠正注定不可持续的偏颇招商引资方式。资本本身的趋利性本无可厚非,站在全球的角度看,中国高层对于外资并购和引资政策的反思并非是逆潮流而动。我们为国际并购尤其是恶意并购限定底线的提议,或者是反垄断法的出台,等等,都是为了更合理地引进外资,同时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正如成思危给产业安全问题所定的调:对待产业安全问题,应防止麻木不仁,漫不经心;同时又要谨防过度夸大产业不安全,走回头路。

 

反垄断 产业安全的助推器
○ 本刊记者 魏刚
博客门事件让凯雷收购徐工尽人皆知,也让舍弗勒放慢了涉足洛轴的脚步。并由此引发了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9月8日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一系列迹象表明,国家对外资并购已经上升到产业安全的角度来考虑,曾经燥热一时的外资并购开始降温。

外资并购趋向行业垄断
从历史来看,外资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功不可没。尽管中国实施的开放政策,特别是一些超国民的优惠政策给外国商人提供了很多的黄金商业机会,但正是在这样一个过程当中,中国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外国资本到来的同时,也带来了管理、技术、理念等一些新东西。这些因素都深刻地影响了转型中的中国。
而如今让国人忧心忡忡的外资并购浪潮源自2001年底开始对外资收购不良资产“打开绿灯”。
2001年11月,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允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或B股,并允许外资非投资公司通过受让非流通股的形式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股权。
“十五”计划中也提出,要鼓励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促进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至此,并购开始取代新建合资或独资公司成为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新热点。2003年11月,生产“Mach 3”剃须刀和金霸王电池等消费产品的美国吉列公司宣布,已经买下中国电池生产商南孚电池的多数股权。截至2003年,南孚电池已占据全国电池市场的半壁江山,总销量超过7亿只,产值7.6亿元,已发展成为中国第一、世界第五大碱性电池生产商。这个曾经让中国人引以为豪的“民族力量”,一夜之间就变成了美国吉列公司的子公司。
全球最大工程机械制造商的卡特彼勒在海外并购中一向以控股、控制品牌著称,按卡特彼勒的游戏规则,凡是在国外建立的企业必须控股,而且一定要消化或抑止竞争品牌,而他在中国并购战略中强悍的态度也从未改变。2003年,卡特彼勒正式提出了在中国100亿美元的宏伟布局,并马不停蹄地开始实施其中国计划。2005年,卡特彼勒收购了山东山工机械有限公司40%的股份,将其纳入卡特彼勒的中国体系。但这显然只是其中国野心的一小部分,业内传闻中卡特彼勒计划并购的对象包括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宣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三一重工以及在2006年年初就已付诸行动的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大批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龙头企业。
2006年4月世界最大现代密封企业约翰-克兰(JOHNGRANEEAA)公司,收购了国内最大的密封企业,天津市鼎名密封有限公司,成立JOHNGRANE鼎名公司, 完全占领国内密封行业市场。
2005年至2006年,外资利用水泥行业处于低谷期,逐渐加大对中国水泥行业区域性垄断企业的并购力度,短短4个月内,就有5家外资机构入股国内水泥类上市公司:豪西盟控股G华新、海德堡拟收购冀东水泥、拉法基控股四川双马(000935)、MS(摩根士丹利附属公司)联合IFC(国际金融公司)入股G海螺。
这些案例显示,不同以往的合资或新建企业形式,此轮外资并购的突出特点是采用股权合并的形式,强势介入,要求绝对控股,拥有并限制中国品牌,拒绝不良资产,全面确立在中国相关行业的垄断地位,并使中国企业成为其全球战略下的制造业基地。
  
外资垄断威胁产业安全
事实表明,许多被外资并购的中资企业,要么成为外资的附属品,要么彻底消失。据调查,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美国柯达占有中国感光材料市场至少50%的份额,法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米其林以及旗下品牌在各自细分市场上均处于主导地位。
可口可乐通过品牌战略,已使其饮料、浓缩液在我国市场占有很大份额;宝洁在中国的公司除上海沙宣是合资企业外,其余9家已全部独资;欧莱雅只用50天就整合了中国护肤品牌“小护士”;我国大型超市的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
美国凯雷投资集团2005年10月25日与徐工科技第一大股东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署《股权买卖及股本认购协议》及《合资合同》,将以3.75亿美元收购中国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徐工机械)85%的股票,徐工机械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是迄今为止海外资本收购中国国有企业股权规模最大的一宗。但正如“三一”的向文波所言,尽管身负重债,徐工集团目前仍位列行业“三甲”,有着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第一制造”之称,而其营业收入占据了整个徐州市GDP的20%。实现行业垄断后,必将威胁产业安全。
舍弗勒收购洛轴也存在类似的现象,市场人士担忧舍弗勒收购洛轴后,会形成对铁路轴承行业的垄断。目前有消息称,洛轴的铁路轴承占30%的市场份额,而通过“合资-控股-独资”的路线,舍弗勒旗下的富安捷铁路轴承(宁夏)有限公司,又占到了25%的份额。如果并购成功,那么舍弗勒将占据我国铁路轴承市场的半壁江山,在铁路轴承领域,国内企业也将失去话语权而沦为产业链的低端。
8月31日,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002032.SZ)临时股东大会以96.4%的高票通过法国SEB(下称SEB)收购其61%股权的议案。这是国家六部委8月初公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之后,第一宗触及反垄断“红线”的案例。此前,浙江民企爱仕达集团等6家公司联名提出“本次并购将会造成外资对国内市场的绝对垄断”,并呼吁有关部门叫停。
“本次并购将会造成外资对国内市场的绝对垄断。”爱仕达集团副总裁陈美荣表示,一旦SEB控股苏泊尔,以苏泊尔现有的实力,加上庞大的外资支撑,按行业惯例,必将在中国炊具业掀起价格战和广告战,迫使中国大批中小企业退出市场。
这种观点得到了业内人士的响应。沈阳双喜集团营销中心总经理马德桃称,外方可能通过掌控被并购企业的渠道等优势资源,嫁接自己的品牌,雪藏国内品牌,通过品牌错位,实现从高端到低端市场的上下通吃;通过垄断并购、品牌绞杀,用资本力量将国内企业固化在国际产业分工格局中的打工者角色上。最终,将对中国民族产业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在这方面,国际上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拉美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由于选择“外资主导型”开放道路,虽然经济获得了阶段性的快速发展,但由于丧失对本国经济、资源的控制权,从而引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至今在一些领域造成的阴影还挥之不去。
从宏观整体开放水平来看,我国接近60%的贸易依存度、不到4%的自主知识产权率、接近40%的基础能源依存度以及外资对核心产业的高控制率,决定了中国这个发展中的经济大国在未来必将面临十分严峻的产业安全问题。
目前,外资加紧并购的对象已经转向技术垄断、区域市场垄断、资源垄断、政策垄断等企业。这些企业是国家战略利益的主体,关系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这些企业被大量并购,加大了产业风险,弱化了我国产业的竞争力,固化了我国产业在国际分工中的不利地位。

反垄断是产业安全的决胜招
由此可见,外资垄断对于产业安全的影响是显著的,要维护产业安全就要从反垄断入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指出,尽管产业安全相当于进入市场的门票,反垄断是规范市场秩序,但反垄断肯定是有助于产业安全的。而规范外资垄断性并购最为核心的任务,就是制定并完善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将国家对于外资并购的立场、政策、审查标准、审查门槛、审查程序、审查期限,投诉方式等,都一一在法律法规中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复旦大学金融博士陆志明认为,我国要抓紧制定以《反垄断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跨国并购审查机构,确立外资并购管制范围。在赋予外资国民待遇的同时,确立限制外资并购的行业和领域,规范外资并购的审批制度。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和监管政策,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吴汉洪也认为,在维护国家产业安全的前提下,以反垄断为切入点,对外资并购进行一定的干预,这是合理的行为。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目前许多条款已与外资在华并购实际情况不相匹配。在一些行业,外资的并购范围迅速扩大,控制力急剧增强,已经开始危及产业安全。最近,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切中了目前外资并购混乱之要害。该《规定》实际上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一个配套政策。事实上,许多世贸组织成员国都有这方面的政策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学博士后程红星建议:在立法同时,还应构建外资并购中的产业安全审查制度,健全外资并购审查机构。设立具有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尤为必要。具体而言,建议成立专门的外资审查委员会。对外资并购,凡涉及产业政策、国家安全,都应由外资审查委员会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审查。根据外资并购中反垄断的实际需要,必须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相应的职权,不仅应包括行政权,而且还应包括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同时,还应加强外资并购后的反垄断规制。对于外资并购后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进行实时监控。应建立并购的外资定期报告制度,规定控股公司须按期将其在该阶段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财务报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规定该控股公司应就有关的质询向负责审查的部门做出回答。对于并购外资公司或分支机构滥用市场优势、影响我国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我国《反垄断法》可以借鉴欧美竞争立法中的“同一实体规则”加以控制。
另外,有必要定期对重要的行业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垄断。重要行业指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和国家的支柱产业,在这些产业中,应重点控制外资公司可能形成的垄断局面,确保国有资产的控股和主导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带动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实现结构优化效益。
应该说,产业安全是市场准入问题,反垄断是市场规范问题,但二者之间又有着紧密的联系,产业安全包含反垄断,反垄断是产业安全的子集。外资并购的垄断趋势让产业安全提上了日程,而反垄断作为产业安全的切入点和助推器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的热点。

 

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是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技术创新是产业竞争力的制高点,是产业发展的源泉和取得长期竞争优势的基本保证。国内外经验表明,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对一个国家和地区产业经济的安全和繁荣起着关键性作用。
技术创新是最佳防御手段
○ 本刊记者 李晓明
技术垄断下的市场丢失
因为患上糖尿病,我父亲每天都要注射胰岛素。在我国,像他这样的糖尿病患者至少有5000万人。但是由于技术垄断,我父亲不得不以300元/支的价格购买,要知道,同样的胰岛素在印度的售价只有80元人民币,即使是在欧洲市场,这款药的售价也低于在中国市场的售价。糖尿病已成为我国的第二大疾病,面对如此庞大的患者人群,因为技术垄断造成的市场垄断使得外商赚取了高额的“撇脂利润”。
因为没有竞争,垄断产品的价格往往非常强硬,甚至出现价格歧视现象。以用于心血管手术的含药缓释支架为例,由于技术垄断,进口支架在中国的售价要比在欧美市场高出一倍,一枚普通金属支架在欧美的售价仅为800~900美元,而在中国售价竟高达2000美元。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力度的加大,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也日益明显和多样化。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美国柯达占有中国感光材料行业至少50%的份额,富士公司中国市场占有率超过25%,法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调查表明,在中国多个行业总产值的比重中,在华跨国公司的份额不断上升,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在华跨国公司所占据的市场份额都在1/3以上。虽然这些跨国公司是否构成垄断尚难定论,但国内企业已在多个行业“丧失阵地”。
  
“以市场换技术”的误区
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中国家,在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时,必然伴随着由“导入型经济”向“内生自主型经济”的转变,而这一过程实现的基本标志是政府能够正确处理技术引进、吸收和创新的相互关系。导入型经济是以技术扩散效应的充分发挥为前提的,其必要条件是这个过程能给技术输出者和接受者带来预期经济效益。
由于技术水平相对滞后,我国提出“以市场换技术”,即通过市场的开放换取技术水平的提升。的确,在这一思路指导下,某些行业的装备和技术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但是,“以市场换技术”在某些行业带来的却是极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以牺牲自主品牌为代价,换取外商边缘性技术。
“以市场换技术”的基本含义是以我国广阔的国内市场作为筹码和对等交换条件,通过向外商出让一部分国内市场把外资吸引进来,从外资中取得我们所需的技术。但事实却是,中外合资企业大都取消了中方的研发机构,只把中方当成加工生产据点以及与政府沟通的桥梁,中方提升技术水平的愿望往往无法实现。结果,我们放弃了相当数量的自主品牌,而外商带给我们的仅仅是一种边缘性技术扩散。
其次,中国技术对外依赖性逐渐加大。
在中国的三资企业中,平均研发费用仅占销售收入比重的0.4%,其中合资为0.08%,外资为0.03%。这一现象说明跨国公司并不希望中国企业打破技术依赖的局面。而且,中国在引进技术时往往放弃了原来的研发努力,使得中国实际上成了外资的生产车间。目前在我国每年的固定资产投入中,40%用于设备的投入,而其中60%用于国外进口,光纤制造设备的100%、集成电路的85%、纺织品设备的70%、石化设备的80%需要从国外引进。
对于中国的许多行业来说,要想避免引进技术时支付的高昂成本和投产后绝大部分利润让给外方的结局,就必须改变“以市场换技术”的传统路线。

外商研发机构的另类危害
每当跨国公司,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在华设立研发机构时,我们总是欣喜若狂。殊不知,外商在华设立研发机构也会对我国产业技术进步产生消极影响,并通过人为设置障碍,阻碍我国产业技术进步。
首先,使我国人才由海外流失转向国内流失。
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的设立,减少了国内人才流向国外,但同时也出现了人才流失的国内化倾向。跨国公司研发机构以优越的条件,吸引了大批国内大学和研究机构的骨干,形成了国内研发人才向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的单向流动。有关统计表明,国内人才中最优秀人才的40%、优秀人才的45.7%都流向了三资企业,从而使国内的研究力量遭受损失,而且国内的研究积累也有可能随着主要人员的流动而被带入外国公司,对这些国内单位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这些流失的研究人员,很少有人再返回原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工作,从而加剧了我国企业的技术依赖性和产业空心化。
其次,中国企业大量的逆向技术扩散严重。
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设立,用优越的条件吸引中方大量高级科技人才,并且从国有企业、科研院所挖掘人才和技术,这实际上是我国国有企业或科研院所向跨国公司免费扩散技术,从而导致我国企业的逆向技术扩散问题。如果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不解决产权体制和科研机制问题,这种逆向的技术扩散还会愈演愈烈。这样,我们“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不但没有换得技术,甚至连自己的技术都在合作中丧失。
第三,跨国公司更多地涉入我国的技术开发领域,会导致我国在技术进步和创新方面产生依附关系,从而丧失自主增长的一些基本条件。
跨国公司独立研发机构的设立,可以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的技术水平,拉大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这样,由于技术吸收能力与技术转移发生的国家不处在同一层面,造成技术转化、吸收方面的困难,即“技术接受方面的吸收能力差距”。这是一种需求方的“技术熟练程度的差距”。从技术差距二元论的观念来看,发展中国家国内技术储备越低,越难弥补所接受的技术和国内技术水平的差距;熟练程度上的差距越大,发展中国家受制于技术差距的危险就越大。这样,我国在技术开发与创新上就越有可能受制于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技术开发的依附性会进一步加剧。
第四,跨国公司采取技术锁定战略将抑制我国技术创新。
跨国公司为了维持其在核心技术上的垄断优势地位,从最初的技术封锁、技术垄断,逐步发展出一整套设计精巧的技术锁定战略。所谓技术锁定战略,是指具有某项产品(或某种服务)技术垄断优势的跨国公司,从与该产品有关的基础理论、战略规划、研究开发、产品构思、工艺设计、制造流程、管理技术、品质控制、物流配送、营销网络、售后服务等全过程中精巧设计一项或多项难以破解的障碍,使跨国公司能以最适宜的成本,获取其技术垄断的最大收益。技术锁定是跨国公司使用的一种更高级形式的技术产品效益外溢的补偿方式,其最终结果是加强东道国对跨国公司技术的依赖性。我国汽车业的发展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最初的上海大众桑塔纳的国产化率难以超过95%大关,究其原因就在于国产化周期始终滞后于大众产品更新换代的周期,桑塔纳普通型国产化率刚超过90%,大众又推出了桑塔纳2000型,国产化又得重新开始;当新车的国产化率刚刚达到85%时,大众又推出了新一代车型,以致我国的汽车工业陷入“引进、国产化、落后,再引进、再国产化、再落后”的恶性循环。
总之,跨国公司逐利性本质决定了其在华设立研发机构的本质是满足其全球化战略的需求,充分利用世界各地资源,获得最大利益。同时,为了尽可能保持其技术垄断优势,还会通过技术内部转移、技术锁定战略等方式,减小在华设立研发机构的技术外溢效应。
因此,我国产业技术的进步不能对其期望过高,只能在充分抓住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这一有利条件,在双方博弈中趋利避害,促进我国产业技术进步。

缺乏自主创新是最大安全隐患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认为,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是我国产业安全面临的最突出问题。这也是外商之所以能够通过技术垄断和价格歧视赚取“撇脂利润”、能够一次次成功实施技术封锁的原因。
长期以来,我们通过大量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提高了国内企业的技术水平,但是,由于重引进、轻消化,重引进硬件、轻引进软件,以至造成“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长期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数字,2005年,美国申请国际专利45111宗,日本25145宗,德国15870宗,韩国4747宗,中国仅2425宗,在世界排名第10,这与我国经济总量和出口规模在全球的地位是很不相称的。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研发投入不足,技术开发能力薄弱,研发效率不高。去年,我国大中型企业中,开展研发活动的不到1/4,设立研发机构的不到40%,拥有发明专利的不到1/10,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0.76%。根据国际惯例,企业研发投入应当占销售收入的5%,低于3%就将被市场淘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一般占销售收入的10%以上。
据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连燕华介绍,在研究开发机构方面,我国企业内设的专职研究开发机构数量已连续八年减少,2003年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数与1995年相比,已减少了近一半,拥有专职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所占比重已从1993年的63.4%下降为2003年的24.9%,首次低于25%。
我国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过低,是制约企业技术进步和国际竞争力的首要因素,也是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面临的最大风险所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维护产业安全、规避市场风险的根本举措。
作为政府,应出台鼓励自主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增加技术开发的投入。只有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以华为集团为例,去年技术研发投入达50多亿元,申请国际专利240多项,占我国申请国际专利的1/10,比美国思科集团申请的国际专利还多了20多项。去年华为销售额达到600多亿元,其中海外销售额达到60多亿美元,产品进入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他们的国际竞争力主要来自于自主创新。

北京机电院的启示
火电在我国电力供应中占据了70%以上的份额。而要把煤炭转化为电力,就必须依靠汽轮机叶片的旋转来实现。由于汽轮机叶片的加工难度极高,长期以来,我国的火电厂只好花高价从国外进口加工设备。
2002年,北京机电院高科技股份公司的五轴联动叶片加工中心一次通过验收,试车时加工的104片叶片中,合格产品达到100件,合格率超过96%。由于其质量和性能基本达到国际名牌产品的水平,而价格却不足1/3,再加上周到的售后服务,这种机床刚刚通过试车,便接到了订单——国内汽轮机三大生产厂家之一的东方汽轮机厂从2002年开始每年都从北京机电院采购五轴和四轴联动机床,成批应用于大型汽轮机叶片的生产,同时停止从国外进口五轴加工中心。2005年,该公司的五轴联动机床荣获全国机械工业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北京市科学技术一等奖。
北京机电院高科技股份公司之所以能够在许多高精尖领域不断获得突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公司历来十分重视技术研发,目前已积累了1000多项科研成果和一批专利技术。公司规定,每年拿出产品销售收入的8%~10%用于技术研发。近几年实际投入的比例都高于这个规定,尤其是近两年,研发投资都在三至五千万元”,公司总经理蒋自力介绍。
关于中国企业在技术研发方面存在的阻碍和误区,蒋自力认为:国内企业缺乏长期的、持续的努力。技术的成长与核心竞争力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蓄势待发的过程。忽冷忽热地或跟风式地搞技术研发,是资源的浪费,也不可能产生良好的效果。
该公司在技术研发方面有着明确的定位,即:做行业内细分市场的技术排头兵。因此,技术研发将遵循以下原则:紧跟国家产业政策定位,重点开发国家需要的关键技术与装备;选择行业内中高端技术和新产品进行研发,保持技术领先优势;根据市场需要选择研发的课题,力争研发出的成果与市场直接对接,很快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科技尖子人才往往决定着一个研究机构、一支研究队伍的水平和实力。并购仅仅是影响产业安全的一个因素,作为企业来说,即便不被并购,如果掌握关键技术的人才被挖走,同样影响技术安全。北京机电院高科技股份公司在制定明确的技术研发思路的同时,在防止人才流失方面的经验也值得借鉴——在工资结构中设计了学历工资、职称工资,此外还有科研成果奖、产业化提成……仅在2005年,他们就拿出93万元作为科技成果奖励。
高崎,虽然只是大专毕业,但是他刻苦自学,实践经验丰富,实际水平很高,成为五轴联动机床这一“863”攻关项目的主设计师。蒋自力总经理说:“我们的薪资政策保持同行业领先,我们留住科研和管理骨干的关键是: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三者并重。”由于采取综合配套的人力资源政策,该院关键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相当稳定。
除了五轴联动机床,该公司还在高端环保领域占有一席之地,陆续开发出了大型医疗废物处理成套系统、工业危险废物处理成套系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套系统。在全国各地建成一千余项固体垃圾处理设施。去年承接的上海医疗废物处理项目日处理量达72吨,是国内最大的医疗废物处理项目,综合采用了多项国内外先进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内一流。今年承接的新疆危险废物处理项目,是国内第一家省级危废中心,排放达到欧洲标准。这些项目的承建,标志着该公司在同行业的领军地位再次得到了巩固。
北京机电院的成功经验的确值得我们深思与借鉴。

 

外资控制产业命脉的三种武器
○ 傅捷
2001年,当西北轴承拿出自己拥有知识产权和品牌的产品——铁路轴承与德国FAG集团合资的时候,并未预料到多年以后会被完全吃掉。
在经历了三年的亏损之后,西北轴承被动让出股份,退出合资公司,同时还不得不把拥有的产品设计图纸、铁路轴承NXZ品牌、铁道部颁发的生产资质等留给了外商独资公司,从此不能再生产铁路轴承。
当中国的神六飞船上天的时候,洛阳轴承——这个为其提供关键部位零件的同行业国有企业,又被这家野心勃勃的德国公司瞄准。不久后,FAG集团的母公司德国舍弗勒集团与当地国资委达成协议,要整体收购洛阳轴承。
这件事与凯雷收购徐工事件一并引起轩然大波。外资通过并购行业龙头企业,以消灭竞争对手的一系列做法,引起了各界极大的关注。

并购品牌,扼杀潜在竞争对手
外资控制产业命脉的第一种手段,就是控制或收购民族品牌,以达到消灭潜在竞争对手的目的。对此,清华大学经济安全研究所所长雷家说,很显然,外资购买中国企业,并不见得是看重这个企业和这个品牌,而是为了获得对于这个竞争对手的“扼杀权”。而扼杀了行业领头企业或知名品牌,相当程度上就相当于扼杀了本土产业。
外资公司在进入中国时,一般会首先大力推广自己的品牌,通过强大的营销能力,排挤和打压本土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
一些尚未成熟的民族品牌,在实力强大的外资挤压之下,会自动放弃自主品牌,专为跨国公司贴牌加工;另有一些则长期作为地域性的小品牌存在,寻找和填补市场缝隙。而那些具备成长潜力、可能对跨国公司构成竞争威胁的品牌,最终会成为跨国公司兼并或收购的目标。
由于这些国内著名品牌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忠诚的顾客群体以及良好的形象,外企很难通过正面竞争的方式,在短时间内打败他们。有时候,中国本土企业甚至会联合起来一致对外,这会使外资陷入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
因此,外资采用并购的方式,反而可以轻而易举地“收服”这些中方企业,将中方品牌招致自己麾下,扫清前进道路上的障碍,并在短期内取得这些品牌的市场。当年的柯达就是采用这种手段,对中国感光行业进行并购,既消灭了竞争对手,又快速赶超了富士,可谓一石二鸟。
对于那些知名的中方品牌,由于品牌价值较大,外企一般不会买断其所有权,而是以较少的资金买断其使用权,借以控制中方品牌,之后封存。如20世纪80年代,菲利浦买断了“孔雀”电视的品牌使用权;西门子买断了“扬子”冰箱品牌使用权,在合资时约定,外方可以封存该品牌60年;德国美洁时买断“活力28”,也是在被并购之初约定可独营该品牌50年。外资买断中方品牌之后,一般会将其束之高阁,使其再无出头之日。
对于外资不能控股的情况,它们采用的手法一般是控制渠道。他们会利用中方企业的大意,掌管合资企业的销售和促销环节。然后利用手中的便利推出自己的品牌产品,并为本方品牌大搞促销活动,同时将中方品牌搁置一边。没有渠道的支持,中方品牌便无法进入市场,没有强有力的促销,消费者会逐渐将其淡忘,中方品牌就这样渐渐失去了生命力。比如,上海牙膏厂的“美加净”牙膏在1994年与联合利华合资之初,出口量为全国第一,但3年之内没有在媒体上做广告,到2000年,年销售量下降了60%,市场地位大不如前。

合资转独资:控制企业发展命脉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外资开始不满足于合资模式,随着政策的放宽,他们开始使用各种手段,将合资公司转为独资,从而将整个企业掌控在手。
有的外企是在并购之初就取得控股权,如法国达能控股娃哈哈和乐百氏。但是大多数是利用中方企业资金不足的弱点,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逐步加大自己的资金投入,增加自己的股份,以降低中方所持股份,通过扩股,达到挤股、逼股的目的,最终取得对合资企业的控股权,直至实现独资。细观这些外资的手段,会发现外资方在将合资公司转变为独资公司的途径上有着惊人的相似。亚商咨询的专家综合了多项案例之后,发现这些外资一般都会采取如下手段,达到消灭竞争对手的目的:
合资公司外方控股并控制经营管理权——接管后外方完全控制管理职位人选——外方通过大规模人员变动和生产变动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困难,出现亏损——合资公司连续亏损迫使中方减低股权比例直至完全退出。
除了上述西北轴承的前车之鉴,亚商咨询的专家介绍,美国铁姆肯公司与Torrington公司也曾通过同样的手段,分别将烟台轴承和无锡轴承厂从中外合资,最终变为外商独资。
在最初谈判的过程中,铁姆肯和Torrington都没有显露出全面收购的姿态,而是以与中方合资的姿态出现在谈判桌上的,提出的主要条件是控股和取得企业管理权。对中方提出的新公司产品销往美国市场的要求,外方承诺在工艺进行整顿并在达到铁姆肯和Torrington标准时,再进入美国市场。
但合资企业成立后,外方庞大的管理团队进驻。在外方的经营下,这两个案例中的合资公司不约而同地出现了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等情况。随后,外方要求按股份比例追加投资(即按股份比例承担亏损责任),激活企业。但中方进入合资公司的资产往往只是被重组的企业本身,由于种种原因难以追加现金投入。最后,外方不断追加投资扩大股权比例,而中方只有坐看股权被一步步稀释。如此经过3~5年时间,外方股份逐步达到了公认的并购标准75%以上。此时,经过长期经营磨合,企业已变成标准的外资企业,但外方通过各种手段使合资公司继续保持亏损或微利状态,直至中方无力承担长期亏损的压力,不得不退出。
而往往在中方退出之后,合资公司凭借已整合成熟的管理体制和廉价劳动力的优势,迅速扭亏为盈,实现高额收益。
事实上,此次引入凯雷的徐工集团,对于外资这一套早就有了切肤之痛。早在1995年徐工即与全球规模最大的工程机械制造商美国卡特彼勒公司成立了一家生产挖掘机的合资公司。
不久,该公司连连亏损,1997年追加投资时徐工已没钱投入,徐工的持股比例因此不断下调。现在,徐工在合资厂仅持有不到16%的股份,合资厂生产的挖掘机不仅不贴徐工的牌子,而且徐工也永远失去了生产挖掘机的权利。

技术控制:占据产业发展制高点
摧毁并购方的技术研发能力,以便永保其技术优势,将中国的竞争对手长期困在价值链的最低端,这是最值得警惕的外资并购动机。这种技术上的扼杀比上述两种手段危害更为严重。
一个例子就是德国博世并购江苏威孚的案例。作为行业的排头兵,江苏无锡威孚在被收购之前,曾经大力发展自主技术,并获得了相当的成就。但是,在被收购之后,则完全丧失自己的技术研发平台。不仅如此,随着中国油嘴、油泵行业几乎全部被外资控股或参股,中国油泵油嘴工业的自主研发平台因此受到严重削弱,整个行业的生存前景也因此面临威胁。
无锡威孚集团是数10年来国家在该领域进行公共技术研发活动的主要依托者和参与者, 2004年8月与博世合资之前,威孚就占据了中国油泵油嘴市场40%以上份额,其产量比排在第二名企业的三倍还要多,处于绝对领先地位。
不仅如此,威孚还花大价钱与美国西南研究院合作开发电控喷射系统,而且一直进展顺利。此外,威孚一直都拥有一个身边专门从事技术研发的无油所。这些技术研发平台令其长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并且令外方不敢忽视。
最初,威孚只是购买博世的技术使用权,这项技术令威孚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尝到了甜头之后,威孚再次提出希望与博世合作的要求时,博世提出只能成立合资公司,不过威孚可以作为控股方。威孚爽快地答应了,当时它还没有意识到,持续地依赖技术引进,令其开始放松了自主技术开发的动力。
事实上,博世之所以愿意向中国企业授权使用技术,还是因为当时的威孚在技术上与其差距不大。据悉,博世曾经拿无油厂已经生产出来的A型泵回去做检验,发现与自己的产品已经基本上没有差异。因此,愿意对中国企业出售技术许可。
这些技术优势在和博世合作之后,逐渐衰退。因此博世的条件越开越苛刻。在2004年的合资谈判之时,博世已经成为主导谈判的一方,开出三大致命的条件:一是控股,二是把威孚的研发中心及其技术人员全部转移到合资企业,三是满足欧III排放标准以上的电控喷射系统只能由新成立的合资企业生产,威孚从此以后只能生产欧II排放标准以下的机械式产品,不得进入更高的产品领域。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初正是因为感受到无法进入欧III及以上标准产品市场的威胁,威孚才产生了通过合资引进技术的动机,而结果却是使自己永远不能进入这个市场
结果是威孚最终接受了条件,并撤回派驻在美国西南研究院的研发人员,从此,威孚实际上变成了一个投资公司,完全丧失了研发能力。
事实上,技术已经成为西方维持同发展中国家之间产业差距的一种武器。不止一家西方媒体提出,西方只有在创新方面继续领先才能有效应对中国的崛起。欧美小心翼翼地保持着与中国技术水平数10年的差距。
有关人士指出,即使在合资企业内部,跨国企业也竭力保持着这种差距,具体方式就是核心技术的封锁。一个例子是,技术人员去工厂也不轻易被允许,原因是一些核心部件由外方垄断,中方技术人员不允许看到。
在中方技术实力与之持平的时候,外资非常愿意出售他们的技术;一旦中方放弃了研发,外资则利用其优势大肆并购占据整个行业的制高点,将中国企业牢牢地掌控在价值链的下端。
有关人士介绍,事实上,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在这方面就有过前车之鉴。当时,中国自主研发的干线飞机“运十”试飞成功,美国迅速提出要向中国转让麦道飞机技术,并与中国合资生产飞机。然而,等到“运十”研发项目下马、研发团队解散之后,麦道公司被波音公司兼并,之后又撤回了投资。这件事造成了中国一直无法自主生产大飞机、只能依赖波音和空中客车的局面。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所国有资产研究中心主任高粱也表示,在20多年的对外合作中,凡是中国下决心进行民用飞机自主研制时,跨国公司就频频伸出橄榄枝,转让一部分技术;而一旦放弃自主发展,原先谈妥的合作计划就风云突变,致使中国民用飞机在屡战屡败中往复循环。

维护产业安全,中国企业需“强身”
“目前最大的威胁可能不是来自于外资的并购,而是我们的体制。”罗松山认为。在以上案例中,除了江苏威孚,西北轴承,洛阳轴承以及徐工被并购的背后,其实都有一肚子苦水。
1997年,西北轴承引资的的时候,正是其最为窘迫的时候。当时欠银行5个多亿贷款,还有大量的三角债,不引资就会倒闭。而之后被广为购并的引资举措,在当时居然也是通过和全国7家铁路轴承生产企业竞争得来的。
当时,按照铁道部的思路,要形成两个主要品牌并存竞争的格局。而世界第一大轴承公司瑞典SKF已经在国内合资组建了南口斯凯孚轴承厂,因此,铁道部只允许国内再组建一家合资企业。这一合资“指标”成为其他7家企业竞争的对象。因为在这一行业颇有实力,西北轴承最终得以成为合资的最佳选择。
而洛阳轴承的情况也相当类似,虽然地位卓著,但是经营不善,早在2004年时就已濒临破产,亏损达8000多万元,当时公司账面总资产为32亿元,债务24亿元,净资产约有8亿元。在与一家日本公司合资未果之后,才开始与德国舍勒进行接触。
至于徐工,也是到了非常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引资策略的。在2003年,信达等资产管理公司决定拍卖所持徐工机械的股份,徐工最具威胁的竞争对手、全球最大的工程机械企业卡特彼勒公司意欲收购,徐工集团面临股权危机。为化解此次危机,徐工不得不以溢价、全额回购了华融、信达、东方、长城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这些资金来源于花旗等银行的贷款。今年2月份,这些贷款本已到期,又办理了3个月的展期。
如果不能通过改制引进战略投资者,徐工集团将会因为贷款逾期,再次面临被美国花旗银行等放贷银行公开拍卖质押股权的命运。
究竟是外资的并购威胁了我们的产业安全,还是我们的产业本身就不够安全?也许正是我们对中国产业安全的重视不够,给了外资机会。
“在今后一段时间,中国的很多优秀企业都面临着被外资企业收购或控股的局面。”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撰文指出, 随着中国经济更多地融入世界经济,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面临着很大的危险。“这些危险表现在:第一,我们的资源垄断拼不过别人的核心技术;第二,我们的成本优势拼不过别人的品牌优势;第三,我们的生产能力拼不过别人的供应链管理能力。中国企业面对国际竞争的前景很不乐观”。
张维迎指出,“比如我们的银行业,原先有很强的垄断性,但现在改制以后,外资银行开始进入,购买我们的银行。不光如此,在其他很多行业,外资企业都愿意出很高的价钱买中国企业。本来中国企业可能值10个亿,但他愿意出15个亿、20个亿来买。为什么?因为对他来讲,能够消灭本地的竞争对手,多花点钱也是合算的。所以我看,在今后一段时间,中国的很多优秀企业都面临着被外资企业收购或控股的局面”。
究其原因,业内人士指出,我们的体制正在抑制一些企业长大。对外资的优惠政策,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让内资在受歧视的环境下与强大的外资竞争,这都制约了我们企业的成长。国企重组中偏爱外资而歧视内资,对外开放而不对内开放,不为内资企业的并购提供融资平台,等等,则是这波并购危机的直接原因。
因此,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表示,对外资限制不是最重要的,真正重要的是完善市场经济管理体制,保护企业的竞争力,扶植本国的企业和扩大相关领域对民营企业的开放,而不仅仅是限制外资进入。

发达国家产业安全的保护之路
○ 张文联
随着外资并购的日益增加,产业安全问题成为舆论的焦点。
放眼国际,发达国家对产业安全尤为重视。一向打着“贸易自由化”旗号的美国,把产业安全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联想集团在收购IBM的PC业务时,就受到美国政府的严格审查;中海油试图收购美国的优尼科石油公司,引起美国国会的强烈反对;阿联酋的迪拜港口世界公司,出资68亿美元收购管理美国六个港口码头业务的英国铁行轮船公司。虽然该交易获得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批准,但是最终遭到国会的强烈反对。
就目前国际趋势来看,主张贸易自由化的发达国家对于本国产业的安全越来越重视,都设立一些针对外资并购的专门审查部门。发达国家不仅拥有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而且在审查和批准上,也往往摆上国家层面。

完善的产业安全法规体系
在世界范围内,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国家将本国对于外资并购的立场、政策、审查标准、审查门槛、审查程序、审查期限、投诉方式等,都一一在法律法规中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在德国,《公司法》规定跨国收购中当一个人收购德国公司25%或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时,必须通知联邦卡特尔局;当收购产生或加强市场控制地位时,这种收购将被禁止。制度使所有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在美国,《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国会的立法、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判例以及政府的《兼并指南》等共同构成美国的反托拉斯立法。此外,在《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立法中也有专门的条款规制企业并购行为。
二战后初期,在美国占领军的推动下,日本政府由美国“移植”、导入了反垄断政策,实施了经济民主化政策,其主要内容包括彻底解散财阀企业、排除过度集中的经济力量及制订《禁止垄断法》。该法严格限制持有股份、兼任董事及合并等企业之间的结合,禁止一切形式的卡特尔,其严厉程度当时超过美国的相同法律。
加拿大是世界上最早以成文法方式规制外商投资行为的国家。加拿大做为后发展起来的发达工业国家,从整体来看对外资采取开放的政策,但由于经济发展阶段及国情的需要,加拿大的外资政策和立法的特点,曾经历过一个开放一限制一再开放的过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张勇介绍:50年代为发展经济,加拿大政府采取了积极引进外资的政策,但与此同时加拿大也为此付出了代价,加拿大许多重要经济部门为美所控制。例如80%的制造业,70%的石油及天然气开采业、76%的交通设备工业、68%的化工、橡胶、煤、矿物燃料工业等均控制在美国资本手中,造成了加拿大产业结构的失调及整个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严重威胁着加拿大民族工业的发展。
为此,加拿大政府在60代、70年代初开始分别就一些具体部门和产业,制定单行法规,限制外国资本扩张。如1960年提出“加拿大人参加条款”,规定石油和天然气矿区只能租给本国人或本国公司。加拿大政府在1964年,再次修改《保险、信贷和信托公司法》,规定在这些领域非加拿大居民所持股份不得超过25%。这些单行法的立法活动,并没有完全解决外资对加拿大经济发展的冲击问题。到1975年,外资的产出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2%,外资渗透规模之大、程度之深,居当时世界首位。
1973年11月,针对外资引进中的突出问题,加拿大联邦议会制定并颁布了全球第一部《外国投资审查法》。该法规定只有对加拿大具有“净利益”的“重大利益”投资才能获得批准。同时成立了外国投资审查局,该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审查外国人在加的投资,分析是否对加有“重大利益”,并向主管部门提出批准或否决的建议。1974年颁布《外国投资审查法实施细则》。1980年10月,加拿大政府又提出“石油工业加拿大化”,旨在使90年代加拿大资本在石油工业中的比重从30%增加到50%。
1985年6月20日,加拿大政府颁布实施了《加拿大投资法》,同时成立了加拿大投资局,以代替原来的《外国投资审查法》和外国投资审查局。《加拿大投资法》与《外国投资审查法》一样,还确定了重点敏感产业领域。分为金融(银行、保险、证券信贷及信托业)、能源(石油及天然气生产、电力、核能)、交通(铁路、航空事业)及文化与通讯(广播、出版、电讯等)四大类,对这些行业严格限制外资的进入或限制外资的比例。
2004年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并购加拿大Noranda公司(全球第三大锌矿生产商、第九大铜矿生产商、公司市值70亿加元),引起了加拿大议会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并受挫。加方讨论的焦点集中于:是否应当在《加拿大投资法》中纳入国家安全和人权的考量。2005年7月,加拿大政府出台了一项对《加拿大投资法》进行修正的法案(以下简称C-59),对可能影响加拿大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创造了审查机制。加拿大政府表示,C-59号法案的出台主要是针对中国公司在加拿大的并购行为,并作为中国并购Noranda公司的官方回应。至此,加拿大政府将《加拿大投资法》制定的目标扩展为保护国家安全,并对可能损害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提供审查机制,从而完整地建立了外资并购国家产业安全审查法律制度。

建立产业安全审查机构
在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各国还成立了专门的产业安全审查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张勇指出:1975年,阿拉伯石油禁运后,福特总统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其主要依赖其它法律包括:《1950年国防生产法》、《国际武器交易条例》、《出口管理法案》、《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反垄断法》,并通过上述法律基础,以及运用国会压力、委员会成员自身权力和说服力成功劝阻了多起外国购买商的并购行为,或迫使其改变交易内容。
外国投资委员会首次成功运用劝阻机制是在1981年科威特石油公司25亿美元收购美国Santa Fe石油公司案件。除了考虑该公司的科威特国籍外,对有关军事技术的交易管制理由也得到了一定的支持。例如,该案中C.F.Braun 公司是Santa Fe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美国核设施的订约方。外国投资委员会在能源部和购买方就“不允许科威特控制C.F.Braun公司的核技术”事宜达成一致之后,勉强同意了该项收购案。类似的案例还有1983年,美国国防部劝说阿勒根尼公司不要将旗下的特殊金属公司出售给新日铁株式会社。特殊金属公司主要生产军用飞机发动机用的合金。国防部随后表示,将特殊金属公司出售给日本有可能导致机密军事信息的泄漏。
随后的富士通收购法国斯伦伯格公司旗下的美国仙童半导体公司(Fairchild Industries)80%股份的交易,成为了美国外资管理最终由申报-劝阻制转向强制性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直接诱因。该案中美国仙童半导体公司是美国顶尖的电脑芯片制造商,对美国国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防部官员们认为,出售该公司美国有可能在半导体技术领域受制于日本公司。同时,很多人也担心东芝事件重演,日本可能会把重要的技术泄露给以苏联为首的东方阵营。
富士通公司收购案由此成为1988年《1950年国防生产法》“埃克森—弗罗里奥” 修正案制定的“催化剂”。 1988年,“埃克森—弗罗里奥” 修正案由内布拉斯加州参议员埃克森和新泽西州国会议员弗罗里奥联合提出,根据该修正案规定,美国总统在下列情形下,有权阻止外国公司对美国公司的并购:一是有足够证据显示该外国公司有可能作出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二是《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无法保护美国国家安全的情况下。
从1988年到2005年7月份,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已经收到1500多起申报,其中对25起申报的交易进行了安全调查。在25起申报中,13起申报基于委员会“将作出完全审查”的决定被撤回,剩下的12起交由总统作出决定。其中,1起交易被禁止。即1990年,老布什总统下令阻止了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收购美国西雅图的一家生产飞机金属部件的公司交易。
加拿大于1973年成立了外国投资审查局,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审查外国人在加的投资,分析是否对加有“重大利益”,并向主管部门提出批准或否决的建议。1985年,加拿大成立投资局,以代替外国投资审查局对非加拿大人的重要投资进行审查。

高效灵活的产业安全审查特点
在产业安全审查过程中,国外的审查机构效率很高,审查阶段也十分灵活。以美国产业安全法律审查制度为例。张勇博士提供的资料显示,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由12个美国权力机构组成。这些机构在美国经济外交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关注外资并购对美国产业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影响,从而确保了审查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同时,外商投资委员会虽然隶属财政部,但作为一个跨部门的运作机构,它事实上承担着为12位机构成员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
美国产业安全在审查时也非常高效灵活。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最长不超过90天。在“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中规定了申报撤回机制。交易方向外国投资委员会进行申报后,可以在总统宣布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向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成员主席书面请求撤回该申报。如法国的Thomson计划收购美国LTV的导弹生产设施,在获得批准无望的情况下,Thomson撤回了申报。有时交易方可能经与外国投资委员会多次协商后将交易重组 ,然后重新向外国投资委员会提起申报,例如,日本的Tokuyama Soda计划收购General Ceramics案。
而在调查阶段由外国投资委员会运用协商机制,围绕审查标准,与交易方进行类似商业谈判式的博弈。
例如,2002年年底,李嘉诚的和记黄埔有限公司与新加坡科技电信媒体公司联手,以2.5亿美元的价格通过拍卖共同获得了破产的美国全球有线通信公司的控制权。全球有线通信公司的资产包括一个水下光纤电缆网络,传输着亚洲和北美的音频和因特网数据,使用者当中包括美国国防部。2003年4月30日,在与外商投资委员会展开数月的闭门磋商之后,和记黄埔公司被迫放弃收购计划,科技电信媒体公司不得不单独展开收购行动。直到当年9月,外商投资委员会才最终批准科技电信媒体公司收购全球有线通信公司,但设立了一些前提条件。由于外商投资委员会的斡旋,直到现在,全球有线通信公司的10人董事会当中仍有至少6人是美国公民,其中两人是退役美军军官,另外一位皮特·奥尔德里奇曾在拉姆斯菲尔德手下担任国防部副部长。
很显然,发达国家在产业安全的应对上有着丰富而成熟的经验,其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灵活的运作方式,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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